|申报范围
(1)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 人社办发[2016] 4号)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
(2)甘肃省陇南市、贵州省安顺市、河北省邢台市、山东省菏泽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简称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
|申报条件
符合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确保培训出勤率不低于60%,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及时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
心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 -次。 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培训的,生活费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不可同时享受。对
培训申请前未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的,不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合格的,在培训期间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最长不超过30天)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天的补贴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或常住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开班信息登记时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 60%的1/22确定。
|提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本人银行账户(仅限无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提供)。
|办理渠道
补贴申报方式:现场办理。申请人须携带补贴申请材料,及时向街道(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般不得超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2个月)。
经办机构:
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其中,青岛市户籍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非青岛市户籍人员向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
请。
|执行依据
《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 [2019] 10号) 。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的通知》(青人社规 [2019] 12号)